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与需要的原则,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烙守。 合同项目内容:
为便于乙方对所属汽车修理工作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降低修理费用,加强汽车保养,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同意甲方承担乙方所属汽车的维修工作。修车前须由乙方负责人开据修车通知单,甲方竣工后要在维修项目明细上注明修理工时费、零配件价格等科目,并向司机做详细介绍,由该车司机确认签字,经乙方负责人审核后,作为双方结算时的主要凭证。
二、付费方式:
1、乙方每季度结算一次本期(不少于伍仟元)发生的维修费用。(如款额较大,可适当提前进行结算)
2、乙方经审核确认修理费用后由甲方开据发票,乙方依据发票在15日内付款。
三、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自接收待修汽车至完工交付乙方前,除因维修或检验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3)甲方自接收待修汽车后,应用最短时间完工,不得因故拖延。
(4)甲方应根据乙方维修通知单上所列项目进行维修,无乙方开据的维修通知单的车辆,甲方不得进行维修。甲方维修了无乙方通知单的车辆或通知单未注明的维修项目的,乙方将拒绝付该维修款。(如遇特殊情况,未开具维修通知单的或临时增加维修项目的,乙方负责人在与甲方联系确认后,甲方可进行维修,随后补办维修通知单。)
(5)甲方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乙方的维修问题要详细介绍、合理建议、精致维修,并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时,须出据维修通知单,作为甲方接收维修汽车的依据。(有特殊情况时,甲乙双方负责人应联系进行确认)。
(2)乙方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3)乙方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甲方有权行使留臵权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乙方负责人在签字挂帐时应向甲方负责人出示相关证件确认并提供税号、开户行帐号、乙方委托书等作为汽车委托维修凭证。
四、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单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可补充,须采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地址:电话:税号:开户行: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 托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样本 篇4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限公司就业务委托与*有限公司签订以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 本合同是在合同有效期中,甲乙双方就业务委托签订的基本合同。(以下,根据个别契约叫做“个别合同”,甲方就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向乙方委托的业务称为“委托业务”)。
第2条 个别合同根据以下的内容签订。
1. 甲乙双方就业务内容签订的个别合同
(1) 业务委托合同
(2) 业务承包合同
(3) 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的事项
2. 甲方发出的订单 (受领)
第3条 甲方在接受产品时,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个别合同中,应注明产品交付条件,甲方向乙方提出交货时间,及有甲方负责人掌印的检收书。但是,被甲方盖章认可的项目确认书,也有代替检收书。
业务成果及于此相关联的全部知识产权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注明在个别合同中。
第4条 甲方对乙方有关业务委托金的支付方法将在个别合同(订单)中注明。
在乙方发出的货款请求书中,应注明订单号。另外,还要提供在此期间乙方已完成的委托业务的详细清单。
第5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开始,为期一年。在合同期结束前3个月,若甲乙双方对此合同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延长1年。以后每年如此。
第6条 甲乙双方在没有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个别合同,及其由此业务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或者作为抵押的目的提供给第三方。
第7条 乙方不能将在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所获得的信息,甲方不能将客户技术上、委托业务上、或其他机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 (1)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了解的信息。
(2)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公开的信息。
(3)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
(4) 从拥有正当权益的第三方在不违背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2. 乙方应就此项业务从甲方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副本)作为机密保存。在履行个别合同中的业务时,除了必要范围由乙方的负责人和员工使用以外,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或使用。
3. 本条款,在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结束以后依然有效。
第8条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甲乙双方可无需提前告知径直解除该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
(1) 对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扣押、拟扣押或受到临时处分时。
(2) 银行拒收对方当事人开具、背书、担保的票据或支票时。
(3) 破产、发生民事变更手续、根据商法进行整顿、特别清算、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
(4) 对方公司财政信用明显减低时。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做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并在2周内没有告知另一方时,被告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违反一方必须赔偿被告知方全部损失。
3. 在本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和平处理业务金额的问题。 (解约)
第9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合同期中有意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10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委托业务,应由管理细心的管理者履行,为达成甲方的目的而尽最大的努力。
乙方从事委托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应遵守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对业务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都有效。
第11条 甲乙双方在违反本合同(含个别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方应将对另一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时,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等,乙方不得责怪甲方或向甲方申请补偿。但是,若此行为是在甲方的指示下完成的情况时,将不在本条款的范围之内。
第12条 由于天灾、战争、暴动、内乱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一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时,甲方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当事者将立刻通知另一方,不得有误。
在此情况下,将删除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不能履行的部分。
第13条 在对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本合同中的条款存有疑义,或对本合同及个别合同进行修改更正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通过其他途径商议决定。
若没有得到双方代表签订的书面协定,修改将不能进行。
第14条 有关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仲裁专属管辖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1.仲裁裁定的最终结果,应对本合同双方进行束缚。
2.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 本合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特约)
第15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在个别合同中追加特别事项,执行与本合同不一样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个别合同中的条款将比本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优先使用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代表:姓名
乙方:
代表:姓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